國立屏東大學教育學院 115 年
【社會參與課程 徵件辦法】
(一)以互惠服務、實務導向為主要核心,鼓勵師生將教學課程、專業知識與研究成果帶入地方,強調在真實場域中練習問題解決,藉此讓學生的專業知識更貼近社會需求,實踐多元彈性教學目標,創新學習模式,深化大學地方連結;透過觀察、互動、實踐、反思等歷程亦提升學生人文關懷、社會參與、自主學習、跨領域、問題解決等能力。
(二)依據本校「課程赴校外參觀實施要點」規定辦理。調整課程赴校外參觀每次合併上課時間以 2週為上限;每學期因校外參觀合併上課時間不得超過 2 次。但屬實習相關課程經系所主管認定或其他課程經專案簽准者,不在此限。
(一)本校專/兼任(案)教師,並選定一門 114 學年度第二學期之課程提出申請,由申請教師負責課程活動之規劃運作與相關成果彙整。
(二)本計畫實施對象為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。
(一)以申請人之專業領域課程為基準,進行社會實踐,場域需與申請人之專業領域課程內容相關。
(二)以學習領域為中心,把握由近至遠之原則,須考量師生安全,避免前往危險區域。每場活動需撰寫活動紀錄、心得感想、簽到及拍照,若有課程或活動講義請附於成果報告書中。
(三)進行社會參與活動時,請依本校「課程校外參觀實施要點」規定辦理,於出發日前完成「各類課程赴校外參觀申請表」簽核程序送教務處課務組核備(如附件1-附錄2)。
(四)執行方式:配合課程內容規劃適當社會參與活動,結合課程所授專業知能,前往社會實踐場域進行主題研討與實作探究、實務觀摩及討論等其他學生學習活動項目,並於活動結束後彙整學生學習成果。
(五)社會參與場域如:學校、幼兒園等教學場域、社區協會、諮商輔導相關社福機構等。
(一)申請期程:自公布日起至 115年 1 月 30 日(五)止。
(二)由授課教師提具「社會參與課程計畫申請書」(如附件1)word電子檔和核章紙本1份,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院提出申請。
(三)申請文件如有缺漏,需於申請期限內補齊,逾期則不予受理。
(一) 考量教師授課量能及確保教學創新品質,每位教師每學期至多申請2案社會參與課程。
(二) 本方案之補助經費每年度得視經費預算訂定之,實際補助金額依審查委員審查結果核支,補助經費以業務費為限。每案經費補助上限為5萬元。由審查委員會議決議,實際金額依審查結果核支,補助經費以業務費為限。
(三)補助業務費之項目:
(四)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,同一案由若已獲校內外單位補(獎)助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(五) 授權經費至獲補助教師之會計請購系統,經費使用之動支申請及核銷程序,依本校會計相關規定辦理;核銷項目需符合教育部與本校之相關經費規定辦理,並請於115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經費核銷程。
(一) 審查方式:由本院院長擔任審查會議召集人,另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,審查通過後核定補助經費。
(二) 審查標準:依本計畫申請內容,包含課程目標、課程設計與教學流程是否達課程目標及學習成效標準、課程活動內容規劃之完整性及可行性、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方式是否明確可行、學生學習成效與延續性、經費編列之合理性,以及申請教師歷次申請執行成果(首次申請者無須參考),進行審查。
(三) 審查結果:寄發審核結果通知信,收到確認通知者即可開始執行。
(一)結案方式:請於115年7月31日前繳交「成果報告」(如附件2) word電子檔。
(二) 義務:
教育學院專案助理 汪芳如 (分機 31002、E-mail:wang18@mail.nptu.edu.tw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