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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知]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」修正規定

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臺教師(二)字第1030133510C號函:

主旨: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」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以臺教師(二)字第1030133510B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附件)1份,請 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,本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簡稱承辦學校)協助建置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」(以下簡稱服務系統,網址:https://certificate.moe.gov.tw)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(包括:加科登記、另一類科教師、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),合先敘明。
二、旨揭要點修正,重點摘錄如下:
  (一)103年8月1日起,依「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」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,因證書遺失、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毀損擬申請補發者,本部補發之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正面註明「補發」字樣,背面註明原發給依據、日期,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。
  (二)103年8月1日前,依「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」取得教師證明書或證書,因證書遺失、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毀損擬申請補發者,本部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統一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,正面註明「補發」字樣,並於背面註明原發給日期,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。
三、請各單位轉知轄屬學校及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,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;另每年4月至8月為本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,請提醒申請人及學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。
四、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、縣(市)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,其教師證書遺失、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毀損,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。
五、案內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/index.aspx)下載;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請逕洽承辦學校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」溫怡芳小姐、江盈慧小姐(聯絡電話:02-7734-5865、7734-5831;電子郵件:yvonne926@ntnu.edu.twyinghui@ntnu.edu.tw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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