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兒華語文教學學分學程 (107學年度新制)
國立屏東大學幼兒華語文教學學分學程實施計畫
107年2月26日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幼兒教育學系務會議通過
107年3月20日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
107年3月29日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
109年4月16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
111年6月9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
一、【學程名稱】:幼兒華語文教學學分學程
二、【設置宗旨】:
因應全球華文學習趨勢,同時培養本校學生發展第二專長,教育學院特別成立「幼兒華語文教學學分學程」,積極培育華語文教學人才。課程規劃配合教育部「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」之規定,更結合本校幼兒教育學系、中國文學學系、語言中心等專業師資,開設符合當前幼兒華語文教學師資條件之課程,使幼兒華語文教學人才培訓更趨完備。
三、【學程類別】:學分學程。
四、【學程負責單位】:教育學院。
五、【參與單位】:教育學院幼兒教育學系及人文社會學院中國語文學系。
六、【課程規劃】:採隨班附讀方式修讀本學程之課程,課程內容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後逕行公告。
七、【修讀條件】:本校大學部大二以上學生皆可申請修讀。
八、【招生名額】:不限。
九、【所需資源】:由參與單位負責。
十、【行政管理】:學生修習本學程之選課及成績處理,悉依本校選課須知及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【申請程序】:
(一)申請期限:欲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於本校跨院系所學程之申請期限內辦理申請。
(二)申請流程:填具申請單向教育學院提出申請,經本院審核後,提送錄取名單由教務處彙整經行政程序核定。
十二、【學程審查認定方式】:
(一)依本學程之課程規劃表應修滿「必修課程」學分,總計修畢十八學分以上者,始得核予本學程證明。
(二)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所修習學程課程中,至少應有六學分不屬於學生本系所、雙主修或輔系之課程,否則不得核發本學程證明。
(三)修讀本學程前曾修習同名課程者,得申請扺免。
(四)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於畢業時,得提出經教務處註冊組認證之本學程成績單,向本學程負責單位申請核發學程證明,經本學程負責單位審查無誤後,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核發本學程證明及學位證書加註第二專長。
十三、【計畫修正程序】:本實施計畫經院務會議、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本規章負責單位:教育學院
國立屏東大學幼兒華語文教學學分學程課程規劃表
107年2月26日幼兒教育學系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107年3月21日教育學院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107年3月29日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課程會議通過
107年10月18日本校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課程會議通過
108年12月19日本校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課程會議通過
109年12月17日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課程會議通過
課程名稱 |
學分數 |
開課單位 |
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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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 心 課 程 ︵ 8 學 分 ︶ |
幼兒華語教材教法 |
2 |
幼兒教育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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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語教學導論 |
3 |
中國語文學系 |
至少2門6學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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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漢語語法 |
3 |
中國語文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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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人社會與文化 |
3 |
中國語文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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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 修 課 程 ︵ 10 學 分 ︶ |
幼兒園課程發展 |
2 |
幼兒教育學系 |
|
幼兒園課室經營 |
3 |
幼兒教育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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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雙語教育 |
2 |
幼兒教育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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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教具設計與應用 |
2 |
幼兒教育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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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故事技巧與應用 |
2 |
幼兒教育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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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學習評量 |
3 |
幼兒教育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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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音學 |
3 |
中國語文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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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語表達 |
3 |
中國語文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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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學分數:共需修習18學分,核心課程必修8學分,選修課程至少選10學分。 |